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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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642號聲請人 陳瑞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芯慈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陳瑞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三、本次為第二次補正裁定,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聲請人陳瑞翔有數件案件,請聲請人分別遞狀補正,並分別繕寫補正之案號、股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