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原告 黃家榮 (原名 黃啟豪 )被告 曾崇寧 (原名 曾增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葉韋廷法官張宏任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