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鄒運凱 代理人 游淑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聲請人陳稱目前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以現金方式領取,而依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自民國106年12月12日開始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薪資為2萬6,4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領取薪資數額為幾?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二、聲請人提列母親 林桂娥 扶養費每月4,000元,請說明母親受扶養之必要性為何(即有無所得或資產)、得扶養林桂娥之人為何?並提出林桂娥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及其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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