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林良(即 林施麗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施麗玉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嗣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
4個月,並於民國107年5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謝菁菁┌──────────────────────────────────────────────────┐│股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00000000─│股票│1│1000│││01││六│││││├─┼───────────────┼──────────────┼────┼───┼────┼───┤│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00000000─│股票│1│1000│││02││三│││││├─┼───────────────┼──────────────┼────┼───┼────┼───┤│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0─│股票│1│1000│││03││三│││││├─┼───────────────┼──────────────┼────┼───┼────┼───┤│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0─│股票│1│1000│││04││三│││││├─┼───────────────┼──────────────┼────┼───┼────┼───┤│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0─│股票│1│64│││05││四│││││├─┼───────────────┼──────────────┼────┼───┼────┼───┤│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股票│1│1000│││06││二│││││├─┼───────────────┼──────────────┼────┼───┼────┼───┤│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股票│1│652│││07││九│││││├─┼───────────────┼──────────────┼────┼───┼────┼───┤│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股票│1│1000│││08││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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