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 阮仙化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 律師被告 王金枝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