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加多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陸威上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加多貿易有限公司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復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饒志明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