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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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丁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徐鵬 關係人 徐郭祖雲
史玉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丁(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起收養徐鵬(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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