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宗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紀璋因99年度選字第28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侯明正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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