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卿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被告 林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08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2,088元,尚須補繳5,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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