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調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調字第32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麟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秀麟積欠聲請人新台幣42,926元,竟明知自身負債,卻仍將聲請狀所載不動產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陳孝明 ,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銷相對人林秀麟、陳孝明二人間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撤銷相對人間不動產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