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燕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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