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忠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忠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忠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5年8月,於民國101年7月2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191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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