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陸拾伍萬壹仟伍佰叁拾叁元(核定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叁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件:
┌────┬───────┬──────┬─────┐│地號│公告現值│面積│應有部分│├────┼───────┼──────┼─────┤│423│20,200元│261.7㎡│1│├────┼───────┼──────┼─────┤│423-1│20,200元│343.3㎡│1│├────┼───────┼──────┼─────┤│427│20,200元│144.75㎡│1│├────┼───────┼──────┼─────┤│427-1│20,200元│38.25㎡│1│├────┼───────┼──────┼─────┤│428│20,200元│436㎡│7/84│├────┴───────┴──────┴─────┤│總計:20,200×(261.7+343.3+144.75+38.25+436×││7/84)=16,651,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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