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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