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3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嘉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3日上│103年8月3日晚│││午某時許│上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120號│偵字第546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事││1050號│1180號││實├──┼────────┼────────┤│審│判決│103年9月30日│103年10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判││1050號│1180號││決├──┼────────┼────────┤││確定│103年10月31日│103年11月12日│││日期│││├─┴──┼────────┼────────┤│是否得易│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0113號│字第20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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