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 楊紫晴 (原名: 楊晴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一0五年度除字第二九六號)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三行股數應更正為「2,00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5年度除字第296號案件前於105年7月27日判決聲請人持有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號)股票3張無效在案,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三行股數「2,003」誤載為「3,000」,顯然錯誤,爰由本院(105年9月1日新設之法院)受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