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51號聲請人 洪雲英 相對人 謝宗泉 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婚字第178號判決兩造准予離婚,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36號判決廢棄原判決、謝宗泉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謝宗泉負擔,再經謝宗泉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核聲請人繳納之第二審上訴費用為新臺幣4,50
0元,有收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案卷確認無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映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