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海菱 (原名 王文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捌萬陸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零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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