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106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杜微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被告唯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德 訴訟代理人 余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事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10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有111年5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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