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撫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捌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柒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