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5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5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93年10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1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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