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48號
原告 馬慕明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曜宇 律師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倩瑜
被告 賴韻婷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葛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