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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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48號

原告 馬慕明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曜宇 律師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倩瑜

被告 賴韻婷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葛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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