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吉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吉勝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參以吸食器、殘渣袋與所內含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乙情,足證前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鑑定報告

偵卷頁數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0.455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204號第55頁

2

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計0.2.4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6240號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231號第98頁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計0.743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231號第95頁

4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3個、吸食器3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231號第95頁

5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239號第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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