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6號

原告 陳仲達

法定代理人 陳水清

被告 許宏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宏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仲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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