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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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 黃孫靜雯
黃坤泰
民國身分丙○○住同
民國身分丁○○住同
民國身分送達代收人甲○○住新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生前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二五六之三號,身證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八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