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惟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6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