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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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補字第3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毅中 代理人 王邵威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葉燕蓉附表:
債務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6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有無訴訟、強制執行事件現係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請再次確認)。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請再次確認)。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0年6月起迄今)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最近二個年度(110、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現住處房屋所有權何人所有?與債債務人有無親屬關係?使權源為何?如係租屋,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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