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郭春長長興汽車保養所被告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490元,應繳納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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