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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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1號附民原告 黃于珍 附民被告 袁主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