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224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慧如 、 蘇清哲 、柯 朱櫻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權金額是否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責?
如是,應具狀更正,併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㈡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朱櫻梅」亦或為「 柯朱櫻梅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