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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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吳麗芬
張美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慶財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陳報系爭259-5地號土地及1128建號建物之市價各為何(或總價額)?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再確認該不動產仍登記被告 胡慶財名 下否?
二、提出被繼承人「 胡樹金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 胡福源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四、原告吳麗芬與本件當事人是何身分關係?補戶籍謄本。民國69年3月間被告登記為所有權人,其當時職業、資力?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