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債務人 陳泰盛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配偶即債務人子女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件(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第二次補正通知)
2.提出債務人名下第一銀行世貿分行自102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或交易明細影本(請向銀行申請)。
3.提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證券交易明細。
4.依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最大債權銀行係以債務人大量借款或密集消費而不成立,請說明聲請前迄今大量借款或消費之原因。
5.說明100年始領取158萬2,798元時欠款情形及102年仍須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借款數額及還款情形。
7.請記錄一個月內工作情形及工作所得並提出紀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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