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5號聲請人 王明德 即財團法人德杰公益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何芊樺 相對人財團法人德杰公益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何明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