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美純 相對人 張敏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9年2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2月8日,以擔保債務人 黃月娥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嗣黃月娥 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99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4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1年8月12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0年5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0年9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9月5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5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鎮○○○○段││929地號│建│00│02│80.26│1/18││├──┼───┼────┼────┼────┼────────┼─┼──┼──┼──────┼─────────┼──────┤│002│彰化縣○○○鎮○○○○段││930地號│雜│00│08│37.45│1/18││├──┼───┼────┼────┼────┼────────┼─┼──┼──┼──────┼─────────┼──────┤│003│彰化縣○○○鎮○○○○段││931地號│建│00│01│93.63│1/18││├──┼───┼────┼────┼────┼────────┼─┼──┼──┼──────┼─────────┼──────┤│004│彰化縣○○○鎮○○○○段││932地號│旱│00│03│29.96│1/18││├──┼───┼────┼────┼────┼────────┼─┼──┼──┼──────┼─────────┼──────┤│005│彰化縣○○○鎮○○○○段││933地號│旱│00│02│38.54│1/18││├──┼───┼────┼────┼────┼────────┼─┼──┼──┼──────┼─────────┼──────┤│006│彰化縣○○○鎮○○○○段││934地號│建│00│01│80.68│1/9││├──┼───┼────┼────┼────┼────────┼─┼──┼──┼──────┼─────────┼──────┤│007│彰化縣○○○鎮○○○○段││935地號│建│00│01│88.96│1/9││└──┴───┴────┴────┴────┴────────┴─┴──┴──┴──────┴─────────┴──────┘┌─────────────────────────────────────────────────────────────┐│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5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07│彰化縣員 林鎮崙 │彰化縣 員林鎮新 │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85.50;2層:103.0││全部│││││雅巷16之19號│員水段934地號│磚造2層樓房│0;騎樓:17.50;合計:││││││││││2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