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昌隆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3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昌隆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昌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認與告訴人A女間有感情糾葛,不思理性溝通解決問題,竟為本案之犯行,破壞告訴人之居住自由及安寧,並造成告訴人之不安,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尚非全無悔意,並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受之刺激、與告訴人間之關係,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無刑事前案紀錄所彰顯之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旻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3700號被告張昌隆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昌隆於民國111年9月11日晚間6時30分許,未經AE000-K11134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成年女子同意,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持A女位於桃園市楊梅區(真實地址詳卷)住處之複製大門鑰匙,無故擅自進入上址屋內。
二、案經A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昌隆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檢察官李旻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曾之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