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 劉俊生 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 律師被告 劉秋添
劉子嘉 劉逸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連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7月25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民事撤回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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