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08號聲請人 陳世雄 相對人 邱陳杏珍宜德五金木材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退休金爭議,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664,000元,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000,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7年2月2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⒉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本案和解金166萬4,000元,對造人於107年3月10日給付申請人10萬元、107年3月31日給付申請人16萬4,000元、107年4月30日給付申請人20萬元、107年5月31日給付申請人20萬元、107年6月30自給付申請人20萬元、l07年7月31日給付申請人20萬元、107年8月31日給付申請人20萬元、107年9月30日給付申請人20萬元、107年10月31日給付申請人20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每期匯入申請人指定銀行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⒊…」業據本院於107年11月2日以公務電話函詢確認聲請人聲請之金額,並有聲請人提供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00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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