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陳又銘 被告連 張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占用土地面積,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74,000元/平方公尺,為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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