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 葉秋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被告騰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元,有房屋課稅明細表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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