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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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54號原告 黃文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