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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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李垣 花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萬8,533元(本院卷一第1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5,17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