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 顏尚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
108年5月22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08年5月22日公告於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年11月25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附表: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鄭秀田 │顏尚鵬│苗栗縣苑裡鎮農會│107年9月30日│80,3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