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璋指定辯護人蔡浩適律師具保人蔡艾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787、890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艾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國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配偶蔡艾庭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為證。然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訊問程序中,當庭告知下次準備程序期日為108年11月14日下午2時整後,猶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命警拘提未獲,且具保人亦於警方執行拘提時,向警方表示被告已不知去向等各節,有本院訊問筆錄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
108年12月10日南警偵字第1080029871號函暨函附報告書各
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業經通緝等情,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足證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