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號
上訴人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 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林耿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三十三萬九千元及自八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算之利息。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命上訴人給付三十三萬九千元及自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利息部分之上訴,上開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上訴部分,核係有利於上訴人之判決。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許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