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奇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00年度緩字第5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保育類蛇類標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且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被告吳奇翰因犯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3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月21日確定,102年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保育類蛇類標本(詳100年度緩字第510號卷第19頁),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吳奇翰因犯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3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月21日確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531號處份書駁回檢察官職權再議之處分而確定,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於102年1月20日緩起訴期滿且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屬實。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保育類蛇類標本,附表編號1所示之鎖蛇被列為台灣珍貴稀有保育類動物、編號2之龜殼花被列為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編號3之草原( 虫奎 )被列為國際一級保育類動物,經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屬實,有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98年12月21日函1紙附於100年度緩字第510號卷內可考,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保育類蛇類標本,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名稱│英文名│學名│數量│││││││├──┼────┼──────┼────────┼───┤│1│鎖蛇│Russells’Vi│Doboiarussellii│4││││per或Chain│siamensis│││││Snake│││├──┼────┼──────┼────────┼───┤│2│龜殼花│Turtle-desig│Protobothrops│2││││nedSnake│mucrosquamatus││├──┼────┼──────┼────────┼───┤│3│草原│Renards’vip│Viperaursinii│1│││(虫奎)│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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