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 陳見杰 訴訟代理人 陳見明
陳見成 原告與被告 顏彩緩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當事人 適格 及訴之聲明尚有欠缺,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函催原告補正,命原告依該函文所列名單,對適格之被告起訴,並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新竹市○○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提出載有最新被告姓名及住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分割方案之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相應份數之繕本到院,原告雖於108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及追加被告,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及分割方案,惟該分割方案僅將系爭土地原物分配予16名共有人,其餘共有人究應受價額補償,或為如何之分配,則未見原告於書狀內說明,故認為該分割方案未依法完足提出。原告亦未補正訴之聲明及提出書狀繕本,本院於108年10月30日再函催原告補正,並於108年11月4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陳見明、陳見成,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起訴程式尚有未合,是依前開規定意旨,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其中任一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1│提出載有被告「顏彩緩、 陳銘圭 、 陳銘璋 、 陳銘華 、 陳森榮 │││、 陳錦川 、 陳錦標 、 陳勝斌 、 陳志斌 、 林春枝 、 陳煌興 、陳│││ 煌錫 、 蔡素貞 、 陳梅潭 、 陳雪玉 、 陳雪月 、 陳雪真 、 陳梅德 │││、 陳奕蓁 、 陳碧娥 、 陳靜渝 、 陳玟汝 、 陳滄洲 、 楊金波 、楊│││ 志宏 、 楊穆之 、 楊美雲 、 陳耀宗 (法定代理人新竹市政府)│││、 楊煜清 (法定代理人 楊美惠 )、 郭香玲 、 陳浚渨 、 陳國政 │││、 陳國昇 、 王俊庭 」之起訴狀,該起訴狀並應載有訴之聲明│││(含 陳双灶 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及包含上開被│││告之最新分割方案。│├──┼──────────────────────────┤│2│提出34份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