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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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50號聲請人盛群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銀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莊國辰┌────────────────────────────────┐│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信大水泥股│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21日│553,763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城中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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