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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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告訴人乙○○之指訴、錄影帶之翻拍之相片十四幀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且被告多次與告訴人之夫 楊宏哲 相姦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即連續相姦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徐文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