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維倫
呂冠龍
劉育志
林厚任上開4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 律師被告 王翊
林嘉偉
林麟祥
張天一
王宇麒
謝秉樺
張儒仲
梁晟豪
劉旻杰
操品亘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5
15、7254、9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何維綸 等14人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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