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 葉素卿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後,本院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一四九號執行事件關於聲請人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77年度民執戊字第597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顯屬違反誠信原則、權利濫用,已經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14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77年度民執戊字第597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12149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金額為聲請人等10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新台幣1163萬601元暨利息、違約金,以及美金2萬66
60.8元暨利息、違約金等,並查封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囑託執行其他債務人之財產。聲請人已於102年4月30日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受理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核明確。茲因前開執行程序尚包含其他債務人,其他債務人並未提起異議之訴,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149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聲請人部分之執行程序,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前開准許範圍之請求(即前開執行程序有關其他債務人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關於供擔保金額之酌定部分,經衡之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金額,其中本金債權為新台幣1163萬601元以及美金2萬6660.8元等,且已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查封登記,有前開執行卷附之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函送網路作業查封登記通知及查封筆錄附於執行卷可按,經估算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約為新台幣3207萬17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以,堪信相對人債權有受償可能。
(三)茲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相對人受償之時間必然延宕,依前開說明,本件停止執行對相對人可能之損害,即為相對人於停止執行期間,遞延受償時間所受之遲延利息損害。因而,審酌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金額,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復斟酌司法院頒佈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應於收案之日起1年4個月內終結,第二審審判案件為2年,第三審審判案件為3年,估計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案件判決確定所需時間為4年4個月,依法定遲延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則以相對人主張之執行債權本金(計算式詳如附表)計算因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約為26
8萬8464元【計算式:[00000000×5%×(4+4/12)]≒0000000】。復斟酌目前郵政儲金利率表3年期定存之固定利率為年息1.415%,遠低於法定遲延利率,若以相對人主張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一併計入執行金額將高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值,則以該估算交易價值按前揭郵政儲金利率計算約停止執行期間之利息損失為新台幣
200萬元,但考量訴訟期間恐因移審、分案等程序上因素而延滯,以及相對人因延後受償所負資金利用不便、不動產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國內外經濟狀況等影響拍賣程序等情形,爰認聲請人停止執行所應供之擔保以270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各節,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
聲請人不動產之價值估算如下:
┌─┬────────────────┬──────┬────────────────┐││坐落位置│權利範圍│面積│├─┼────────────────┼──────┼────────────────┤│1│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全部│主建物81.17平方公尺│││建物││陽台9.71平方公尺│││(含共同使用部分11892建號)││雨遮8.11平方公尺│││││共98.99平方公尺即約29.94坪│├─┼────────────────┼──────┼────────────────┤│2│同小段1185建號建物(含共同使用部│同上│主建物81.17平方公尺│││分11892建號)││陽台9.71平方公尺│││││雨遮8.11平方公尺│││││共98.99平方公尺即約29.94坪│├─┼────────────────┼──────┼────────────────┤│3│同小段220地號土地│1426/10000│531平方公尺│├─┴──────┬─────────┴──────┴────────────────┤│房地價值計算│參考台北市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同一區段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53.56│││萬元,故29.94坪×53.56萬元×2=3207萬1728元│└────────┴─────────────────────────────────┘相對人之執行債權本金為新台幣1163萬601元及美金2萬6660.8元(依102年4月29日臺灣銀行排告匯率收盤價29.17計算,為77萬7695.536元,四捨五入為77萬7696元),合計為新台幣1240萬82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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